这些权益送去清凉

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日前,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年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劳动者高温天气下作业所享有的权益,要求各级工会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预防发生职业性中暑事件。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专家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否则属于欠薪。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除了能申请仲裁,还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此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其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另据了解,劳动者因高温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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